會長工作職責:
1.負責協會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2.負責協會的制度建設、隊伍建設和協會工作的決策;
3.負責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形成的文件、決議、決議簽發和決議、決定、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工作;
4.負責聘請協會名譽會長、顧問的工作,提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名單交理事會通過。
5.代表協會簽署重要文件;;
6.負責協會重大活動的組織領導和協會經費審批工作;
7.履行理事會指定的其他職責。
秘書長工作職責:
1.在會長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對會長負責;
2.負責組織有關制度、規定、會議決議、文件、工作總結、報告的起草工作;
3.負責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協調協會下設部門的有關工作;
4.負責與主管本屆協會的上級領導機關的聯誼工作;
5.負責與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之間的有關工作聯系和有關服務工作;
6.負責有關會議、活動的安排和有關接待工作;
7.負責秘書處工作人員的管理、考核、獎懲工作;
8.負責執行會長會議研究通過的年度預算工作;
9.完成會長、交給的其他工作。
副會長工作職責:
1.在會長領導下,負責會員部工作,對會長負責;
2.負責發展會員計劃的制定和實施工作;
3.負責了解、掌握會員投資經營狀況、發展需要的信息工作,組織會員單位上報有關經濟指標,形成年度統計資料。
4.負責召開會員座談會、聯誼會和文化娛樂等活動的計劃制定和實施工作;
5.負責評選優秀會員的計劃制定和有關組織實施工作;
6.負責從優秀會員中推薦協會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工作;
7.負責會員部組織的活動經費預算計劃制定,經批準后的實施工作,負責有關聯誼活動的接待工作;
8.完成會長交給的其他工作。
副會長宣教工作職責:
1.在會長領導下,負責宣教部工作,對會長負責;
2.負責會員的學習,培訓計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協會有關活動邀請新聞界人員參加的落實和對外宣傳報道工作;
3.負責與相關大專院校、教研機構的聯系,組織舉辦不同類型的講座、討論工作;負責協會的網站建設、管理和辦刊工作;
4.負責為會員提供有關政策的咨詢服務工作;
5.負責宣教部組織的活動經費預算計劃制定,經批準后的實施工作;
6.負責有關聯誼活動的接待工作;
7.完成會長交給的其他工作。
副會長發展部工作職責:
1.在會長領導下,負責發展部工作,對會長負責;2.負責與協會所在地的市政府分管經濟工作的領導的聯誼工作;
3.負責與協會所在地的經濟部門聯合組織有關活動的計劃和組織實施工作;
4.負責與協會名義組織的經濟考察、項目招商等活動的具體實施工作;
5.負責會員經商投資情況和經營狀況的調研工作,為協會的工作決策提供重要信息;
6.負責發展部組織的活動經費預算計劃制定,經批準后的實施工作;
7.負責有關聯誼活動的接待工作;
8.完成會長交給的其他工作。
財務部工作職責
財務部是負責財務收支核算和管理的職能部門,在學校計財處的指導下開展各項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落實國家財經政策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結合學院的具體情況制訂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按照《會計法》和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會計核算工作,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反映學院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情況,提供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
三、負責編制學院年度財務預算并嚴格執行,做好財務決算工作;
四、負責學院各類收費標準的制訂、報批及各項費用的收取、使用、管理工作;
五、對學院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進行監督,定期分析學院預算執行情況和經濟活動情況;
六、負責學院資產的會計核算和宏觀管理工作;
七、負責學院會計檔案的歸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八、完成學院交給的其它工作。
調解的職責:
(一)調解本轄區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二)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三)對職工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當事人自愿申請,依據事實及時調解;
(二)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同當事人民主協商;
(四)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
調解程序
一、案件的受理:
1、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2、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應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調解委員會應在四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對調解委員會無法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受理。
3、發生勞動爭議的職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訴理由的,應當推舉代表參加調解活動。
二、 調解委員會按下列程序進行調解:
(一)及時指派調解委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調查應作筆錄,并由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二)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一至二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三)調解委員會應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制定的企業規章和勞動合同,公正調解;
(四)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協議書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單位、法定代表人)、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他應說明的事項,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簡單爭議由調解委員會)以及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
(五)調解不成的,應作記錄,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意見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
三、調解時效: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四、回避制度:
調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要求其回避:
(一)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