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市物流行業協會章程
(修改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樂清市物流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由在樂清市登記注冊的從事運輸、倉儲、配送以及相關的物流信息處理等經濟活動的企業和工商戶自愿結成的致力于物流行業健康發展的行業性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會員。增進樂清物流企業及政府部門間的溝通和交流,增進物流業界的行業規范和自律意識,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為提升樂清物流業的整體形象,打造樂清物流品牌,創造樂清物流業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為樂清地方經濟發展做出更多的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聚焦規范提升,加強風險防范,積極參與清廉社會組織建設。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樂清市民政局,黨建領導機關是樂清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社會組織聯合委員會。本團體接受相關行業管理部門(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 浙江省樂清市柳市鎮。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 組織會員學習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會員的政治與業務素質;
(二) 為會員提供業務咨詢,業務介紹和信息傳遞等服務;
(三) 引導、督促會員依法經營,遵章納稅,維護公平競爭的行業秩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
(四) 開展物流行業市場調研、分析、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五)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發展;
(六)在政府與會員間做好橋梁與紐帶的作用,積極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提升會員社會責任,進一步回報社會。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能正常參加本團體的各項業務活動,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本團體依法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每1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本團體財務預決算、發展規劃及各階段重要計劃;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團體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3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不得兼任理事,監事會成員3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1人,每屆任期5年,到屆換屆。
第三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支持理事會工作;
(二)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是否做到公正、公平、公開的情況;
(五)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等;
(七)監督本會財務收支情況。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召開,情況特殊,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活動規程另行制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團體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加強對本團體主要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和會員的廉潔教育,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團體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審批。
第五十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團體黨組織意見;本團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團體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3年11月21日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