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速公路16日零時起實行不停車收費和計重收費
2010-04-152452人瀏覽
這種收費方式,根據超限率,逐步提高費率標準,能夠穩定合法運輸車輛的收費標準,增加違法運輸車輛的運輸成本,從而進一步鼓勵守法運輸,遏制超限超載運輸行為。我省高速公路計重收費系統投用后,對實際稱得的車貨總重下浮5%,進行計重收費。
不停車收費(ETC)是目前世界上先進的收費方式,在歐美發達國家普遍應用。通過現代技術手段,無需停車就能自動完成出入口信息讀寫和繳費。采用不停車收費方式,可提高車道通行能力3-5倍,能有效解決收費站擁堵的瓶頸問題,減少車輛通行時間,節約燃油消耗和減少尾氣排放,有效提高車輛的營運效益。
目前,不停車收費主要針對客車(非計重收費車輛),對接受不停車收費方式的車輛用戶,我省暫定三年內給予高速公路通行費3%的優惠。
新聞鏈接:
一、計重收費的費率標準
我省的計重收費按照實際測量的車貨總重量收取通行費,費率按照在合法裝載條件下總體收費水平與現行水平保持基本平衡,不增加社會負擔的原則確定。費率方案經省政府批準試行,在實施過程中將廣泛吸收社會各界的建議意見,深入研究試行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必要時對方案進行修改完善。試行費率方案,主要分為三部分:一是合法裝載車輛費率;二是超限運輸車輛費率;三是部分特殊車輛和特大型橋梁的收費方式等。具體為:
(一)合法裝載車輛
根據實際車貨總重,小于5噸(含)的車輛按0.09元/噸·公里計費;5噸至15噸(含)的車輛按0.09元/噸·公里×1.5線性遞減到0.09元/噸·公里計費;15噸至30噸的車輛按0.09元/噸·公里線性遞減到0.06元/噸·公里計費;大于30噸的車輛按30噸計費。
(二)超限運輸車輛
按照車貨總質量超總軸限(或總質量限)的不同分別確定:
1.對超限量小于10%的超限超載車輛,按照合法裝載車輛的基本費率進行計費。
2.超限30%以內(含30%)的車輛,超限10%以上部分按0.09元/噸·公里×1.2計,其余部分按上述“(一)”的規定計。3.超限30%-50%(含50%)以內的車輛,合法裝載部分和超限30%以內(含)部分,按上述“(二)”規定計,其余部分按0.09元/噸·公里×2計。
4.超限50%-100%(含100%)的車輛,合法裝載部分和超限30%以內(含)部分,按上述“(二)”規定計,其余部分按0.09元/噸·公里×3計。
5.超限100%以上的車輛,合法裝載部分和超限30%以內(含)部分,按上述“(二)”規定計,其余部分按0.09元/噸·公里×4計。
(三)其它規定
1.集裝箱車輛的收費維持現行收費方式和標準不變,對進出寧波港的國際標準集裝箱車輛的優惠政策繼續實施。
2.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貨運車輛行駛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在正常裝載及超限30%以內(含)的情況下,免收車輛通行費。但車貨總質量超限30%以上的車輛,按超限車輛的收費方法收取通行費。
3.實施計重收費后,各高速公路的隧道、橋梁疊加部分和代收費的方式和標準維持不變。溫州大橋、杭州灣跨海大橋按原收費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