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培訓
物流企業分類與評估指標(國家標準)
2010-07-012036人瀏覽
1 范圍
本標準提出了我國物流企業的定義與分類原則、方法,明確了我國物流企業的類型與評估指標。
本標準適用于我國各類物流企業的界定、物流市場對物流企業的評估與選擇,也可作為對物流企業進行規范與管理的依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8354 物流術語
3 術語和定義
GB/T 18354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物流企業 logistics enterprise
至少從事運輸(含運輸代理、貨物快遞)或倉儲一種經營業務,并能夠按照客戶物流需求對運輸、儲存、裝卸、包裝、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功能進行組織和管理,具有與自身業務相適應的信息管理系統,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非法人物流經濟組織可比照適用。
注:改寫GB/T 18354—2001,基本概念術語3.12。
3.2 物流服務 logistics service
物流供應方通過對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管理等基本功能的組織與管理來滿足客戶物流需求的行為。
3.3綜合物流服務 integrated logistics service
為客戶制定整體性的物流方案,并對物流活動要素進行規劃、組織、實施和系統化運作。
3.4物流信息管理 logistics information management
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和手段完成物流過程中信息的采集、處理、存儲、傳輸和交換,實現物流信息電子化、數字化、網絡化。
4 分類原則、方法
4.1 分類原則
分類原則如下:
a) 符合3.1的企業;
b) 相近業務合并為同一類型;
c) 應將傳統單項服務功能與物流服務功能相結合。
4.2 分類方法
根據物流企業以某項服務功能為主要特征,并向物流服務其他功能延伸的不同狀況,劃分物流企業類型。
5 物流企業類型
5.1 運輸型物流企業
運輸型物流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a) 以從事貨物運輸業務為主,包括貨物快遞服務或運輸代理服務,具備一定規模;
b) 可以提供門到門運輸、門到站運輸、站到門運輸、站到站運輸服務和其他物流服務;
c) 企業自有一定數量的運輸設備;
d) 具備網絡化信息服務功能,應用信息系統可對運輸貨場進行狀態查詢、監控。
5.2 倉儲型物流企業
倉儲型物流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a) 以從事倉儲業務為主,為客戶提供貨物儲存、保管、中轉等倉儲服務,具備一定規模;
b) 企業能為客戶提供配送服務以及商品經銷、流通加工等其他服務;
c) 企業自有一定規模的倉儲設施、設備,自有或租用必要的貨運車輛;
d) 具備網絡化信息服務功能,應用信息系統可對貨物進行狀態查詢、監控。
5.3 綜合服務型物流企業
綜合服務型物流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a) 從事多種物流服務業務,可以為客戶提供運輸、貨運代理、倉儲、配送等多種物流服務,具備一定規模;
b) 根據客戶的需求,為客戶制定整合物流資源的運作方案,為客戶提供契約性的綜合物流服務;
c) 按照業務要求,企業自有或租用必要的運輸設備、倉儲設施及設備;
d) 企業具有一定運營范圍的貨物集散、分撥網絡;
e) 企業配置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建立完備的客戶服務體系,能及時、有效地提供客戶服務;
f) 具備網絡化信息服務功能,應用信息系統可對物流服務全過程進行狀態查詢和監控。
6 物流企業評估指標
6.1 等級評估原則
能夠全面、系統反映企業綜合能力,對于具備一定綜合水平的三種類型的物流企業,按照不同評估指標分為AAAAA、AAAA、AAA、AA、A五個等級。AAAAA級最高,依次降低。
物流企業評估工作可由全國性物流行業組織設立評估機構具體實施。
6.2 評估指標
6.2.1 運輸型物流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