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政策
浙江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運行管理若干規定(試行) (浙江物流網)
2010-03-052286人瀏覽
浙江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運行管理若干規定(試行)
省交通運輸廳 省物價局
(二○一○年一月)
為充分發揮全省高速公路不停車收費、計重收費和二義性路徑識別等系統的效能,進一步完善收費方式,提高通行效率,方便公眾出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交通運輸部《收費公路聯網收費技術要求》(2007年第35號公告)等的有關規定,結合全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實際,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收費與結算方式
(一)全省高速公路實行聯網收費。收費方式分人工半自動收費和不停車收費。結算方式為“各站收費、統一解繳、按實拆分、按時結算”。
(二)涉及路網二義性路徑的,按照二義性路徑識別系統記載的路徑標識信息確定車輛行駛路徑,按實拆分車輛通行費。因路徑標識信息不準確而無法識別行駛路徑的,按二義性路徑識別系統投用前有關規定拆分。具體拆分和結算工作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實施。
(三)對接受不停車收費方式的車輛用戶,暫定三年內給予高速公路通行費3%的優惠。其他優惠措施由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物價局等有關部門商定。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采取措施,優先發展團體用戶,積極發展個人用戶,做好不停車收費方式的推廣和應用工作。省內運輸企業高速客運班車應分批次、集中安裝電子標簽,成為不停車收費用戶。政府機關公務用車要積極采用不停車收費方式。
(四)全省高速公路貨車計重收費系統投用后,對實際稱得的車貨總重下浮5%,進行計重收費。車輛合法裝載噸位的判斷標準,依據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4〕455號)規定的超限標準認定。
(五)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不得拒絕、妨礙車輛用戶使用路網允許的非現金支付方式交納通行費;未經省交通運輸廳批準,不得擅自關閉不停車收費專用車道或擅自更改車道性質。
二、費率確定與調整
(一)高速公路收費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出申請,依據省政府批準的費率標準收取,其中政府還貸高速公路,經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審核,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經營性高速公路,經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物價局審核,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費率標準需要調整的,按此程序辦理。費率標準確定和調整工作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二)高速公路收費采用全省統一的車型分類標準。高速公路項目(路段)費率標準,按照各車型類別的每公里收費標準,以路段里程為基數計算,并疊加其間的特大橋梁和隧道應加收的部分來確定。
在實施計重收費中,以元/噸公里計,確定統一的基本費率標準。區分正常裝載車輛和超限車輛,以基本費率標準為基數,確定不同的費率變化系數。
(三)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制定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費率表,計算確定路網內各入口收費站與出口收費站之間各類車型應收取的通行費以及計重收費計費里程,下達至各個收費站系統。
新建路段加入、新建收費站開通或是局部費率變更,經省政府批準后,省交通運輸廳應及時更新下達費率表,路網內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下達至每個出口收費車道收費系統。
(四)通行多個高速公路項目(路段)的車輛通行費,為所經過各個路段費率標準的合計。
三、技術要求與通行憑證管理
(一)新建高速公路項目應當根據全省高速公路聯網運行管理需要,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標準建設收費、監控、通信等系統和設施,經省交通運輸廳組織檢測合格后方可開通運行。
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做好所轄路段系統設施的維護工作,及時補充和更新系統設施,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同時按照全省統一規劃和要求,及時改進聯網運行管理技術。
(二)全省高速公路采用統一的通行卡(券)、系統用卡、非現金支付卡(儲值卡或記賬卡)和電子標簽,由省交通運輸廳或其授權機構負責統一發行。
車輛用戶在行駛高速公路,使用通行卡(券)、系統用卡、非現金支付卡(儲值卡或記賬卡)和電子標簽時,應遵守高速公路收費管理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偽造。
(三)復合通行卡作為一般的通行憑證,具備記載車輛行駛路徑信息的功能。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加強對復合通行卡的流轉使用管理,防范和減少流失現象。車輛用戶應妥善保管,丟失或損壞的,按成本賠償。
不停車收費用戶車輛均固定安裝專用電子標簽(內含有非現金支付卡),作為通行憑證和通行費支付手段。車輛用戶應遵守有關使用章程規定。
(四)車輛用戶通過出口收費車道不能提供有效的入口通行卡(券)等憑證時,應按照相關管理規定交納車輛通行費。
對偽造、調換通行憑證和沖卡的車輛,損壞或丟失通行憑證,無法識別駛入站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可以按照本省路網內距離本收費站最遠里程收費標準計收車輛通行費。對通過違法手段惡意偷逃通行費的車輛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特情處理與應急處置
(一)復合通行卡在使用中遇系統提示錯誤或警告,應立即停止使用,以免影響二義性路徑識別效果,并迅速進行清卡、休眠處理。
(二)因系統原因無法支持車輛使用非現金支付方式時,車輛用戶應用現金交納規定的通行費。
(三)不停車收費特情處理。
1.車輛在經過未設專用車道的收費站時,需在出入口車道上將非現金支付卡從電子標簽中取出,以停車刷卡方式通過。
通過非專用車道入口、未刷卡而領取通行卡的車輛,不得通過專用車道出口,而應駛至人工半自動收費出口車道交回通行卡,刷卡通過,也可用現金交納通行費。
2.車輛因出現U型行駛、非現金支付卡內無入口信息、卡內余額不足、電子標簽出現故障或校驗異常等不正常狀況,在出口專用車道自動交易失敗的,應駛至人工半自動收費車道交納規定通行費。
3.由于系統故障致使專用車道無法正常通行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提前在顯著位置告知過往車輛,并及時啟動人工半自動收費。
(四)計重收費特情處理。
1.車輛用戶對稱重結果有異議,要求重新稱重的,原則上不在車道進行復稱。車輛用戶在按所稱重量交納通行費后,可至就近超限運輸檢測站進行復稱,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計量仲裁。
2.車輛或人員故意滯留車道嚴重影響通行的,現場收費管理人員應立即按有關規定報告,同時記錄車牌、稱重數據、應繳費金額,按未付費車移交交通路政、公安交警部門處理。
3.車道稱重系統設備出現偶發性輸出誤差或輸出錯誤時,應及時更正修復。出現車輛稱重數據偶然丟失等現象,可進行重新稱重收費。如因系統設備誤差導致車輛用戶多付費的,應予返還。
4.車道稱重系統故障無法提供稱重數據時,應提前在車道顯著部位告知過往車輛。已進入車道的車輛,應駛至正常工作的計重車道實施收費;確實無法駛離的,按合法裝載的5噸車收費標準收費;全站各車道系統均無法提供稱重數據時,全站按合法裝載的5噸車收費標準收費。
(五)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所轄高速公路聯網收費運行應急處置工作的領導,指揮調度當地交通運輸、公安部門,協調落實應急處置工作。交通運輸、公安部門和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一旦出現重大矛盾、糾紛等突發性事件或運行異常等問題,各相關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維護正常的收費和交通秩序,確保高速公路正常運行。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將高速公路收費站列入治安巡查的重點區域,交警部門要加強高速公路收費站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組織和指揮疏導。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加強與高速交警、路政等部門的配合協作,負責所轄路段應急處理工作。
五、監督和管理責任
(一)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依法制訂全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的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各級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審計、監察、商務、工商、質監、安全生產監管、城鄉建設、法制、物價等部門按各自職責開展監督管理。
(二)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嚴格遵守聯網運行管理的各項規定,規范收費操作管理,保障系統完好、穩定、安全和可靠運行。要根據交通流量,及時增設并開足收費車道,配足收費人員,避免車輛擁擠、堵塞;在出現影響車輛正常安全行駛的情形時,應積極配合交通路政、公安交警等部門,協助疏導交通,加強安全防護,及時向通行車輛告示有關信息。要加強對收費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掌握收費管理政策,做到文明、規范服務。
省交通運輸廳 省物價局
(二○一○年一月)
為充分發揮全省高速公路不停車收費、計重收費和二義性路徑識別等系統的效能,進一步完善收費方式,提高通行效率,方便公眾出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交通運輸部《收費公路聯網收費技術要求》(2007年第35號公告)等的有關規定,結合全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實際,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收費與結算方式
(一)全省高速公路實行聯網收費。收費方式分人工半自動收費和不停車收費。結算方式為“各站收費、統一解繳、按實拆分、按時結算”。
(二)涉及路網二義性路徑的,按照二義性路徑識別系統記載的路徑標識信息確定車輛行駛路徑,按實拆分車輛通行費。因路徑標識信息不準確而無法識別行駛路徑的,按二義性路徑識別系統投用前有關規定拆分。具體拆分和結算工作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實施。
(三)對接受不停車收費方式的車輛用戶,暫定三年內給予高速公路通行費3%的優惠。其他優惠措施由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物價局等有關部門商定。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采取措施,優先發展團體用戶,積極發展個人用戶,做好不停車收費方式的推廣和應用工作。省內運輸企業高速客運班車應分批次、集中安裝電子標簽,成為不停車收費用戶。政府機關公務用車要積極采用不停車收費方式。
(四)全省高速公路貨車計重收費系統投用后,對實際稱得的車貨總重下浮5%,進行計重收費。車輛合法裝載噸位的判斷標準,依據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4〕455號)規定的超限標準認定。
(五)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不得拒絕、妨礙車輛用戶使用路網允許的非現金支付方式交納通行費;未經省交通運輸廳批準,不得擅自關閉不停車收費專用車道或擅自更改車道性質。
二、費率確定與調整
(一)高速公路收費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出申請,依據省政府批準的費率標準收取,其中政府還貸高速公路,經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審核,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經營性高速公路,經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物價局審核,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費率標準需要調整的,按此程序辦理。費率標準確定和調整工作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二)高速公路收費采用全省統一的車型分類標準。高速公路項目(路段)費率標準,按照各車型類別的每公里收費標準,以路段里程為基數計算,并疊加其間的特大橋梁和隧道應加收的部分來確定。
在實施計重收費中,以元/噸公里計,確定統一的基本費率標準。區分正常裝載車輛和超限車輛,以基本費率標準為基數,確定不同的費率變化系數。
(三)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制定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費率表,計算確定路網內各入口收費站與出口收費站之間各類車型應收取的通行費以及計重收費計費里程,下達至各個收費站系統。
新建路段加入、新建收費站開通或是局部費率變更,經省政府批準后,省交通運輸廳應及時更新下達費率表,路網內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下達至每個出口收費車道收費系統。
(四)通行多個高速公路項目(路段)的車輛通行費,為所經過各個路段費率標準的合計。
三、技術要求與通行憑證管理
(一)新建高速公路項目應當根據全省高速公路聯網運行管理需要,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標準建設收費、監控、通信等系統和設施,經省交通運輸廳組織檢測合格后方可開通運行。
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做好所轄路段系統設施的維護工作,及時補充和更新系統設施,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同時按照全省統一規劃和要求,及時改進聯網運行管理技術。
(二)全省高速公路采用統一的通行卡(券)、系統用卡、非現金支付卡(儲值卡或記賬卡)和電子標簽,由省交通運輸廳或其授權機構負責統一發行。
車輛用戶在行駛高速公路,使用通行卡(券)、系統用卡、非現金支付卡(儲值卡或記賬卡)和電子標簽時,應遵守高速公路收費管理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偽造。
(三)復合通行卡作為一般的通行憑證,具備記載車輛行駛路徑信息的功能。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加強對復合通行卡的流轉使用管理,防范和減少流失現象。車輛用戶應妥善保管,丟失或損壞的,按成本賠償。
不停車收費用戶車輛均固定安裝專用電子標簽(內含有非現金支付卡),作為通行憑證和通行費支付手段。車輛用戶應遵守有關使用章程規定。
(四)車輛用戶通過出口收費車道不能提供有效的入口通行卡(券)等憑證時,應按照相關管理規定交納車輛通行費。
對偽造、調換通行憑證和沖卡的車輛,損壞或丟失通行憑證,無法識別駛入站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可以按照本省路網內距離本收費站最遠里程收費標準計收車輛通行費。對通過違法手段惡意偷逃通行費的車輛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特情處理與應急處置
(一)復合通行卡在使用中遇系統提示錯誤或警告,應立即停止使用,以免影響二義性路徑識別效果,并迅速進行清卡、休眠處理。
(二)因系統原因無法支持車輛使用非現金支付方式時,車輛用戶應用現金交納規定的通行費。
(三)不停車收費特情處理。
1.車輛在經過未設專用車道的收費站時,需在出入口車道上將非現金支付卡從電子標簽中取出,以停車刷卡方式通過。
通過非專用車道入口、未刷卡而領取通行卡的車輛,不得通過專用車道出口,而應駛至人工半自動收費出口車道交回通行卡,刷卡通過,也可用現金交納通行費。
2.車輛因出現U型行駛、非現金支付卡內無入口信息、卡內余額不足、電子標簽出現故障或校驗異常等不正常狀況,在出口專用車道自動交易失敗的,應駛至人工半自動收費車道交納規定通行費。
3.由于系統故障致使專用車道無法正常通行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提前在顯著位置告知過往車輛,并及時啟動人工半自動收費。
(四)計重收費特情處理。
1.車輛用戶對稱重結果有異議,要求重新稱重的,原則上不在車道進行復稱。車輛用戶在按所稱重量交納通行費后,可至就近超限運輸檢測站進行復稱,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計量仲裁。
2.車輛或人員故意滯留車道嚴重影響通行的,現場收費管理人員應立即按有關規定報告,同時記錄車牌、稱重數據、應繳費金額,按未付費車移交交通路政、公安交警部門處理。
3.車道稱重系統設備出現偶發性輸出誤差或輸出錯誤時,應及時更正修復。出現車輛稱重數據偶然丟失等現象,可進行重新稱重收費。如因系統設備誤差導致車輛用戶多付費的,應予返還。
4.車道稱重系統故障無法提供稱重數據時,應提前在車道顯著部位告知過往車輛。已進入車道的車輛,應駛至正常工作的計重車道實施收費;確實無法駛離的,按合法裝載的5噸車收費標準收費;全站各車道系統均無法提供稱重數據時,全站按合法裝載的5噸車收費標準收費。
(五)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所轄高速公路聯網收費運行應急處置工作的領導,指揮調度當地交通運輸、公安部門,協調落實應急處置工作。交通運輸、公安部門和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一旦出現重大矛盾、糾紛等突發性事件或運行異常等問題,各相關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維護正常的收費和交通秩序,確保高速公路正常運行。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將高速公路收費站列入治安巡查的重點區域,交警部門要加強高速公路收費站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組織和指揮疏導。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加強與高速交警、路政等部門的配合協作,負責所轄路段應急處理工作。
五、監督和管理責任
(一)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依法制訂全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的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各級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審計、監察、商務、工商、質監、安全生產監管、城鄉建設、法制、物價等部門按各自職責開展監督管理。
(二)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嚴格遵守聯網運行管理的各項規定,規范收費操作管理,保障系統完好、穩定、安全和可靠運行。要根據交通流量,及時增設并開足收費車道,配足收費人員,避免車輛擁擠、堵塞;在出現影響車輛正常安全行駛的情形時,應積極配合交通路政、公安交警等部門,協助疏導交通,加強安全防護,及時向通行車輛告示有關信息。要加強對收費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掌握收費管理政策,做到文明、規范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