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辦轉發溫州市關于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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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政辦發〔2012〕10號
樂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轉發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政府購買
社會組織服務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快服務型政府建設,提高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的效益,現將《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實施意見》(溫政辦〔2011〕172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溫政辦〔2011〕172號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快服務型政府建設,建立高效的公共管理體制機制,規范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行為,提高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的效益,根據《中共溫州市委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意見》(溫委〔2011〕7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研究,現就我市政府及其部門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目的意義
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是指將原由政府直接舉辦的、為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事項交給有資質有能力的社會組織來完成,并根據社會組織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評估后支付服務費用,是一種“政府立項、政府采購、合同管理、民間運作、評估兌現”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通過建立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制度,探索建立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新機制,對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質量,降低政府行政成本,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共服務的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深化服務型政府建設,以建立公共服務均等化保障體制、健全全市公共服務體系為目標,積極探索公共服務供給多元化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務供給的效率和質量,促進全市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協調發展。
(二)基本原則。
1.明確權責,確保供給。按照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明晰各級政府部門提供公共服務的權利和責任,合理界定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的范圍和項目,確保公共服務的有效供給。
2.公開透明,接受監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工作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廣泛接受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
3.強化預算,提高效益。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的經費全部列入預算,根據財力情況合理安排項目,強化預算的約束力。積極引入市場機制,逐步形成充分競爭的選擇機制,提高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的效益。
4.積極穩妥,配套推進。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是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舉措,須與政府職能轉移和事業單位改革相結合,與費隨事轉的管理體制改革相結合。2012年先行在行業類、公益服務類、社區類和樞紐型社會組織開展試點工作,2013年在試點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范圍。
(三)工作目標。
1.確保服務質量。政府部門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通過制定公共政策,確定公共服務標準和評估執行情況,落實具體措施,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滿足人們群眾的物質文化需求。
2.轉變工作重心。逐步實現公共服務由“政府直接提供、直接管理”轉變為“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實施監管”,將工作重心轉移到制定發展規劃、確定服務標準、加強監督管理、了解公共需求等方面。
3.提升支出效益。政府部門通過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優化支出結構,提高公共產品供給能力,為社會提供數量更多、質量更優的公共服務。
三、準入機制
(一)認定條件。
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政府事務原則上應符合下列條件:
1.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降低行政成本。
2.項目適用于能確定評估量化指標的事務。
3.項目具備一定的市場化運作條件。
4.資金己由財政安排。
(二)認定程序。
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按照以下程序認定。
1.政府部門提出年度購買公共服務的具體項目,并編制相應的經費預算報財政部門審定后列入年度部門購買公共服務項目計劃。
2.財政部門在經批準的政府預算內對已審定的項目安排購買資金。
(三)購買方式。
1.由政府相關部門將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事項及具體要求通過政府采購等政府公共信息平臺發布,通過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確定服務供應方。
2.對市場競爭暫不充分,經市政府確定為市場孵化期的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依法采用除公開招標外的其他政府采購方式購買。政府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手段,盡快培育市場,使之成為具備市場競爭的成熟社會服務事業。
對市場條件不充分的部分事項,也可采用除招標形式以外政府采購法允許的其他方式購買。
3.服務供應方確定后,由政府相關部門或經政府相關部門授權的事業單位與服務供應方簽訂正式合同。
(四)服務供應方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備提供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所必需設備和專業技術的能力。行業管理部門有具體專業資質要求的,應具備相應的資質要求。
3.已完成等級評估的行業協會(商會)和慈善組織須具備3A及以上的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且年度年檢合格(等級評估由市民政部門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暫未實施等級評估的社會組織須近兩年年檢均合格(自完成等級評估起,一律應具備3A及以上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且年度年檢合格)。
4.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依法繳納稅收、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購買服務活動前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市及縣(市、區)政府確定的其他條件。
(五)評估標準和方式。
1.評估標準。主要包括服務供應方的資質能力、服務質量標準、服務計量標準、服務成果評價標準。以績效評估為原則,由相關部門根據行業特點進行設置。
2.評估方式。采用內外部評估機制相結合的方式。內部評估為每年年終(年中)由相關政府部門依據合同要求,按照評估標準對購買服務事項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外部評估為引入中介機構或服務對象對購買服務事項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同時接受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業務管理。各級政府部門負責本系統范圍內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項目的管理,規范合同管理,避免服務協議簽訂、履行的風險,杜絕無書面合同和事后補約情況的發生;對服務過程進行跟蹤監管,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確保服務質量和服務產品的按時交付。
四、購買領域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合理確定購買服務的項目,加快推進以下領域的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工作,并力爭取得明顯成效。
(一)公共衛生服務。向社會醫療衛生服務等機構購買公共衛生服務,為城鄉居民提供傳疾病預防控制,計劃免疫,精神衛生服務,婦女、兒童、老年人健康管理,健康教育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等服務。
(二)公共就業服務。向社會職介、技能培訓等機構購買公共職介、公共就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等服務。
(三)行業性服務。向行業協會(商會)或有關學術、專業類、聯合類、鑒證評估類的社會組織購買行規行約制定、行業內企業資質認定及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及執業資格評定、行檢行評、行業區域合作、名牌產品評定與推薦、展覽展銷與推介的組織與服務、行業調查、統計、規劃、培訓、考核,以及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可行性前期論證和對項目的責任監督等服務。
(四)公共文化服務。推進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等文化設施免費或優惠向群眾開放;開展為城鄉居民送文藝演出、送電影等活動,為廣大群眾提供多方面、多層次、多樣化的文化服務。
(五)養老服務。向社會養老服務等機構購買養老服務,為滿足一定條件的老年人提供老年生活照顧、家政服務、心理咨詢、康復服務、緊急救援、臨終關懷等服務,建立覆蓋全市的較為完善的養老服務網絡,促進全市老年人福利事業發展。
(六)社會事務管理與服務。向社會組織購買法律服務、人民調解、宣傳培訓、社區事務、公益服務、社區禁毒、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等服務。
(七)其他。積極探索開展公共設施維護、環境維護等其他領域的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工作。
五、職責分工
(一)市及縣(市、區)業務管理部門(相關職能部門)作為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工作的主體,其職責包括:
1.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制定本年度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發布專項資金采購信息,受理專項資金使用申請,與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合同,并審核申請單位及項目的資質,組織專家評審和社會公示。
2.建立并管理專項資金項目庫,跟進并監督資金使用項目的進展情況,負責組織項目的驗收和績效評估工作。
3.根據實際需要制定與專項資金管理有關的其他管理辦法和細則。
(二)市及縣(市、區)財政部門作為資金的監管部門,其職責包括:
1.對有關職能部門的年度政府購買服務資金預算審核。
2.根據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和業務管理部門審批情況及服務機構提供資料,按進度辦理專項資金的撥付事宜。
3.監督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4.組織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對于績效不好的公共服務項目提出減少資金額度或撤銷公共服務項目的專項資金,同時根據市委、市政府決議增加相應的公共服務項目專項資金。
(三)服務機構是專項資金的資金使用單位,其職責包括:
1.提供真實可靠的項目申報材料。
2.按合同規定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落實項目實施的各項條件和配套資金,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并接受社會監督。
3.對獲準使用的專項資金進行規范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4.接受并配合相關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5.按要求提供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成果總結等其他材料。
(三)市及縣(市、區)監察、審計及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對資金的安排、管理、支付、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對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工作的績效進行抽檢和考評。
六、工作流程
(一)確定購買項目。市及縣(市、區)相關部門應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提出擬購買服務項目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對項目及其預算進行審核后納入部門預算。
(二)選擇服務提供機構。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服務提供機構。
(三)簽訂合同。實施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部門根據政府采購結果,與服務機構簽訂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合同中除應明確服務范圍、要求、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外,還應按照資金支付與服務質量掛鉤原則明確支付方式。采購合同報財政部門備案。
(四)組織實施。服務提供機構要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各項服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時效。實施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部門要對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實行跟蹤監管,依據合同約定條款對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檢查、驗收;建立應急工作機制,制定應急服務預案,應對服務過程中的特殊情況。
(五)績效評價。將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實施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政府部門應及時做好績效評估;財政部門應會同審計、監察部門,對政府部門實施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績效情況進行年度抽檢和考評。
七、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作為公共服務體制改革的重點,落實政府公共服務責任。市及縣(市、區)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基本方向和框架體系,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文件,進一步深化政策措施,并做好各項制度、政策之間的配套和銜接,逐步使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
(二)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傳媒手段,對建立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制度的重要意義、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等進行廣泛宣傳,為推進該項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三)突出重點分步實施。全面開展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工作任務艱巨,涉及領域廣、范圍大,要先易后難、由點到面、突出重點、穩步推進。市及縣(市、區)要加強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統籌規劃,確保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工作順利開展。
(四)嚴格財務資金管理。要嚴格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資金的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滯留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資金。
(五)強化公眾社會監督。及時披露、公開與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相關的信息,包括服務機構的選擇標準、選擇結果、考評標準、考評結果等信息,以加強公眾對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工作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為政府提供了購買服務產品的社會組織,應按國家稅收政策的規定照章納稅并將購買政府服務及收支情況主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行政事務 購買服務△ 意見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政協辦公室,市人武部,市法
院,市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
樂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2月20日印發